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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已經於7月1日施行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已經於7月1日施行

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出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規定共分7章、30條,涉及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等,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一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帳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定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


在工傷保險方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在失業保險方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此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資訊保密。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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