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通知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通知
 
香港公司須於2014年9月3日之前委任自然人董事

香港公司須於2014年9月3日之前委任自然人董事

2014年3月3日


香港新《公司條例》(公司法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已經於今日起, 即2014年3月3日, 正式生效。


爲了增加透明度及董事之責任,新條例要求每家私人公司(除非該私人公司是一個集團公司的其中一個成員,而該集團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為上市公司)都必須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出任公司之董事一職。該項限制只適用於在香港註冊成立之私人公司,而不適用於外國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之非香港公司(即分公司)。


新條例維持了以下公司委任法人董事之限制:


  • 公眾公司
  • 擔保公司
  • 私人公司,但該私人公司是一個集團公司的其中一個成員,而該集團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為上市公司

上述公司不能委任法人團體出任其董事。但是,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根據新條例必須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出任董事之私人公司。


如果一家私人公司已經委任有法人團體董事,則該法人團體依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一職,前提是該私人公司不是一個含有上市公司之集團公司的成員。即使如此,前述委任自然人出任董事之要求依然使用於該等私人公司。


根據新條例,於2014年3月3日之前根據原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32章)註冊成立而只委任有法人董事之私人公司,可以有6個月的寬限期去辦理自然人董事之委任事宜。也就是說,該等公司須於2014年9月3日之前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以使其公司符合新條例之規定。


如果您的公司現時只有法人董事,您應該儘快辦理自然人董事之委任事宜,以免違法新《公司條例》之規定。如果您希望委託啟源提供自然人代理董事服務,歡迎您隨時與啟源聯繫諮詢。


關於委任自然人董事更為詳細之資料,請點擊此處審閱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