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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务服务
有关香港公司经营的问题
1、Q: 香港税局如何根据贸易公司签订的买卖合约判定利润来源地?
A: 如果有关的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则所得利润无须在香港课税。
详情请查阅: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93/644.html
2、Q: 香港公司委任核数师是否有资质要求?
A: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所委任的核数师必须是符合《专业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核数师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详情请查阅: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810/23.html
3、Q: 香港公司的佣金收入主要依据那些内容判断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
A: 从买卖交易中赚取的佣金主要依据提供服务的地点。 取决于该代理人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如交易活动在香港进行,则该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
详情请查阅: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93/644.html
4、Q: 在香港本地经营同时也有来源于香港以外的利润该如何计算?
A: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进行主要活动的业务所赚取的制造业利润或服务费收入,可作分摊计算。
香港税务局一般采用务实的安排,允许公司把全部利润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详情请查阅: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93/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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