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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福建省福州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中外合资企业)


1、投资者(中方)合法营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幷由原登记工商局签署及盖章)(复印件二份)
2、投资者(外方)合法营业证明(个人投资为个人身份证明;台湾企业为营业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香港企业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中方(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实物出资者,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财政局出具的评估确认书(原件二件)
4、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或个人存款证明)(原件各一份)
5、中方(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资格证明(原登记机关出具)(原件二份)
6、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三份)
7、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投资各方分别出具)(原件三份)
8、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9、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一份)
10、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方董事相片(一寸或二寸)(各二张)
11、中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的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明(原件各二份)
12、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土地使用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原件六份)
13、投资者(中方)出具的设立公司申请报告(原件六份)
14、合资(合作)合同(原件六份)
15、公司章程(原件三份)
16、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单(生产加工性质目)(原件二份)
17、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特种行业项目)(原件二份)


备注:A:若以公司投资,则需盖投资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B:若以个人投资,则需个人(投资者)签字;
C:所有材料的签字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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