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针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 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城市为24%,内地城市为33%); ★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免征收、后三年减半征收; 产品70%以上出口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当年可减按10%征收; 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 ★ 其他类型企业: (1)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2)经营期10年以上、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免、1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 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一至第十二条,幷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三条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即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出口情况,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生产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零部件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税,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 ★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外籍人在珠海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部分行业规定目录
商业企业 规 定:1999年6月25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审批部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外贸公司 规 定:2003年1月31日《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
职业介绍机构 规 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
电信企业 规 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33号,2001年12月11日) 审批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电影院 规 定:2000年10月25日《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
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规 定:2002年1月10日《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审批部门:文化部、外经贸部
印刷企业 规 定:2002年1月29日《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新闻出版总署、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外经贸部
医疗机构 规 定:2000年5月15日《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经贸部
铁路货物运输业 规 定:2000年8月29日《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铁道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经贸部
道路运输业 规 定:2001年11月20日《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第9号) 审批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
船务公司 规 定:2000年1 月28 日《关于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交通部、外经贸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规 定:2001年12月19日《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第31号)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
广告企业 规 定:1994年11月3日《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1994〕工商广字第304号) 审批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规 定:2002年9月27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审批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外经贸部
建筑业 规 定:2002年9月27日《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审批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外经贸部
金融机构 规 定:2001年12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投资性公司 规 定:1995年4月4日《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
创业投资企业 规 定:2003年1月30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
研发中心 规 定:2000年4月18 日《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批部门:省级审批部门或按相应权限审批
旅行社
珠海针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 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城市为24%,内地城市为33%); ★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免征收、后三年减半征收; 产品70%以上出口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当年可减按10%征收; 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 ★ 其他类型企业: (1)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2)经营期10年以上、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免、1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 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一至第十二条,幷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三条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即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出口情况,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生产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零部件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税,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 ★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外籍人在珠海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部分行业规定目录
商业企业 规 定:1999年6月25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审批部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外贸公司 规 定:2003年1月31日《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
职业介绍机构 规 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
电信企业 规 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33号,2001年12月11日) 审批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电影院 规 定:2000年10月25日《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
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规 定:2002年1月10日《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审批部门:文化部、外经贸部
印刷企业 规 定:2002年1月29日《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新闻出版总署、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外经贸部
医疗机构 规 定:2000年5月15日《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经贸部
铁路货物运输业 规 定:2000年8月29日《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铁道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经贸部
道路运输业 规 定:2001年11月20日《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第9号) 审批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
船务公司 规 定:2000年1 月28 日《关于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交通部、外经贸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规 定:2001年12月19日《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第31号)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
广告企业 规 定:1994年11月3日《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1994〕工商广字第304号) 审批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规 定:2002年9月27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审批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外经贸部
建筑业 规 定:2002年9月27日《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审批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外经贸部
金融机构 规 定:2001年12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投资性公司 规 定:1995年4月4日《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
创业投资企业 规 定:2003年1月30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
研发中心 规 定:2000年4月18 日《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批部门:省级审批部门或按相应权限审批
旅行社 规 定:1998年12月2日《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
股份有限公司 规 定:1995年1月10日《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规 定:1998年12月2日《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审批部门: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
股份有限公司 规 定:1995年1月10日《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审批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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