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独资公司
登记条件
设立中外合营公司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1)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 有利于公司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 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 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设立外资公司,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a)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b) 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公司须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统称审批机构)审批。申请在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和租赁行业中设立外资公司,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外资独资企业详细登记程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开业登记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登记
外国(地区)公司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公司章程和公司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外国(地区)公司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公司名称保留期为五年。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公司名称后,应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公司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期的,应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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