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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区级国税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九条,国税发[1994]059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时限: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九条,国税发[1994]059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辖权限: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一条,国税发[1994]059号)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4、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国税函[1999] 560号)

  5、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国税发[1994]059号)

  6、金融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字[1994]018号)

  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字[1994]052号)

  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国税发[2005]178号)


  (二)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1、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2、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3、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4、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鄂国税发[1999]148号)

  6、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30-100万元之间,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且能准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经申请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鄂国税函[1998]135号)

  7、《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由于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是业主的身份证号码,与企业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的税务机关代码不尽一致,不能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所以暂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按4%或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鄂流便函[2006]32号)

  8、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新办企业是指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至提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之日止,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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