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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认定


  一、适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区转移的,凭转出区(分)局原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表》复印件,到迁入区(分)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认定手续。

  (2)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限期内原则上不办理跨区转移变更手续。

  对跨市转入的,按新开业户政策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内容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税源户转移单》、《税务清结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验资证明(注册资金、投资人发生变更的)或投资人转让协议;

  (4)企业章程修正案或股东会变更决定书(法人代表、投资人、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

  (5)房屋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6)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的相关证明,生产人员的相关证明(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

  (7)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开户印鉴(开户银行及帐号发生变更的);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新旧法人涉税责、权移交书(复印件);

  (9)投资人、财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及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变更事项有关联的、对生产经营有影响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跨区转移的办理时限

  (1)跨区转出的办理时限
  第1步:通知拟转出的一般纳税人先到转入区(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2步:通知该纳税人将取得的现税务登记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

  第3步:通知该纳税人于次月1日上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手续,缴销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步: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协助下卡。

  (2)跨区转入的办理时限
  第1步:根据拟转入纳税人原转出区(分)局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开通防伪税控系统起始日期确定为次月1日;

  第2步:通知该纳税人于次月1日内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发行手续;

  第3步: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安装金穗卡。

  第4步:告知该纳税人增值税进项发票必须全部使用新的税务登记号方可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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