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分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向所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3) 证明纳税人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4) 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及会计人员资格证书; (5) 购买发票人的像片一张; (6)《临时(正式)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7)《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表》; (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报送上述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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