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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司制度简介及中澳公司制度之比较

澳大利亚公司制度简介及中澳公司制度之比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中国澳洲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许多中国的企业和个人想到澳洲去经商。到澳大利亚经商,一般需购买澳大利亚公司股票,接受澳大利亚公司股份,在澳大利亚设立公司或与澳大利亚公司打交道;这些均需对澳大利亚公司制度及中澳公司制度之异同有所了解。本文旨在对有关澳大利亚公司制度及中澳公司制度作一简单分析比较。 


    一、澳大利亚商业及公司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政府鼓励符合澳大利亚社会需求的外商投资,包括私人外商投资的扩大、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及出口型企业的投资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 


    澳大利亚对外商到澳投资的管理机构是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规范外商到澳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外商收购接管法”、“外商收购接管实施细则”。 


    澳大利亚对商业及公司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澳大利亚公司和证券咨询委员会,澳大利亚国会公司和证券联合委员会,澳大利亚公司和证券专家组,澳大利亚公司审计员和清算人惩戒委员会,澳大利亚会计标准委员会和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 


    规范澳大利亚商业及公司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澳大利亚公司法、合同法、贸易行为法、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税法、信用法、保险法、雇佣法、侵权法、刑法等。 


    二、澳大利亚公司管理理念和实践


    1、澳大利亚公司管理理念 


    公司管理是指公司权力、公司责任和公司管理的依据及公司管理者的标准。


    澳大利亚公司管理的基本理念是:公司经理有很大权力处置他人的金钱——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供的投资基金;该权力伴随了欺诈和不当管理的机会。澳大利亚法律对董事的诱惑地位和股东的易受害性规定了董事的严格的受托人职责和法定职责。公司管理理念的核心考虑之一就是:一方面让公司董事管理公司业务,另一方面让公司股东作为财产所有人保持对公司适当控制,并使这两方面获得适当平衡。 


    2、澳大利亚公司管理实践 


    澳大利亚公司管理依据的标准是公司内部管理规则。该管理规则可以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可替换规则或公司宪法(即章程,下同),或可替换规则和公司宪法的结合。


    澳大利亚公司的董事会代表了公司的思维和意愿。除了公司法或公司宪法明确要求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事务外,公司董事会可独立行使公司所有管理权力。董事会管理权力源于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也可行使监督功能。但有时董事就是经理(执行董事),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大为下降;所以,澳大利亚公司引入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和独立审计师机制。另外,澳大利亚已将其股票交易市场作为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纪律及惩戒场所。澳大利亚投资和财务服务协会发表了一个指导报告,推荐上市公司照此进行公司管理实践。 


    三、澳大利亚规范公司和董事的主要法律规定


    1、澳大利亚公司的基本分类 


    澳大利亚公司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独营公司和公营公司。 


    换一种分类标准,澳大利亚公司也可分为四种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无责任公司。 


    独营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股本金的无限责任公司,且其非雇员股东数不超过50个,股份转让权有限制,公司证券禁止向公众认购出售,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禁止做任何应出具证券认购发起书的事务。 


    非独营公司的公司均为公营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专为贸易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保证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为非盈利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无责任公司是仅以采矿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公司对其债务不负责任。


    所有澳大利亚公司均为法人实体。 


    2、澳大利亚规范公司的主要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规范公司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公司法,与公司有关的案例法,公司规则,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公司豁免、变更的规定及指南,公司财务标准,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澳大利亚公司法中具有澳大利亚公司组成、外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登记等规定,澳大利亚公司法也具有公司资金募集、公司管理、公司重组、公司接管、公司清算和公司解散等规定。 


    与公司有关的案例法可作为对公司法中未规定事项的补充法规和对公司法条款的有效司法解释。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对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并授权其对公司法进行行政管理以及对公司行为和证券及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管理。 


    3、规范澳大利亚公司董事职责的主要法律规定 


    规范澳大利亚公司董事职责的主要法律规定源于澳大利亚公司法。公司董事主要有下列职责规范:
   (1)履行董事职责时谨慎、勤勉;
   (2)行为诚实信用;
   (3)不滥用公司职权;
   (4)不滥用公司信息;
   (5)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实质性冲突时须通知其他董事;
   (6)公营公司董事的表决权和在场权的限制(董事的实质性个人利益在董事会上讨论或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在场);
   (7)防止公司资不抵债后的贸易行为。违反这些职责规范的后果可能是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规范公司职责及公司董事职责之澳中对比


    1、相似之处


  澳中法律法规在规范公司职责和公司董事职责方面有许多相似性,主要表现在:
   (1) 公司是法人实体;
   (2) 公司自登记而成立,自注销登记而停止存在;
   (3) 公司应有内部管理规则;
   (4) 公司董事应该为公司忠诚履行其职责并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不得 利用其公司职务谋求个人利益;
   (5) 公司董事违反职责规范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6) 公司如果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依法可以宣告破产;
   (7)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澳洲的无限责任公司除外)。


    2、不同之处


    澳中法律法规在规范公司职责和公司董事职责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1)股本金的支付


    澳大利亚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不必一开始全部支付他们应付的股本金,但他们要承担股本金中应付未付部分的有限支付责任;在澳大利亚成立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一开始不必支付保证金,但要承担他们向公司保证投资金额的有限支付责任。


  成立公司的股东必须足额支付他们应支付的注册资本,并应由法定注册资本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公司债务责任


    澳大利亚公司债务责任根据公司性质可以是有限的,无限的和无责任的。


    中国依公司法设立的所有公司的债务责任均是有限的。


    (3)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权力


    澳大利亚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比中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小得多;澳大利亚公司董事会权力比中国公司董事会权力大得多。


    澳大利亚公司中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中国公司中除了董事会还有监事会或监事。


    (4)最少股东成员


    澳大利亚成立公司的法定最少股东数是一个。


    中国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的法定最少股东数是一个。单每个个人只可以申请注册一家单一股东之有限责任公司。


    (5)董事的职责


    澳大利亚公司董事有对公司忠诚的职责、受托人职责和谨慎职责;


    中国公司董事有对公司忠诚的职责,但没有法定的受托人职责及谨慎职责。


    澳大利亚有商务判断规则检验董事对公司的忠诚;中国则没有此类规则。


    (6)董事债务责任 


    澳大利亚公司董事在公司不能全额支付公司到期债务时,可能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中国公司董事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为公司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7)公司秘书 


    澳大利亚公司秘书属公司官员,必须遵守公司法中对公司官员设定的专门规定。


    中国公司的秘书不是公司的官员,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秘书没有设定任何专门要求。


    (8)公司文件的签署


    澳大利亚公司签署文件不必使用公司印章就能生效,公司文件只需由两位董事签名或由一位董事和一位公司秘书签名或者在公司仅有单独董事且该董事兼任公司秘书的情况下由此董事签字即生效。


    澳大利亚公司文件若想盖公司印章生效,盖章应有公司两位董事见证或由一位董事和一位公司秘书见证或单独董事兼秘书的情况下由此董事见证时文件才生效。


    中国公司文件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或小公司的执行董事)签署不需加盖公司印章就能生效。


    中国公司文件盖公司印章即生效,盖章不必经任何人见证。


    五、在澳洲设立公司之利弊分析


    1、在澳设立公司的有利之处主要为:(1)澳大利亚有发达的工业和技术基础;(2)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需足额出资甚至可先不出资,公司成立及经营之初可减轻出资压力;(3)一个股东也能成立公司,一个人就能独立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宜;(4)公司董事几乎可单独行使公司的全部管理权。


    2、在澳设立公司应特别注意的是:(1)公司董事的职责与中国公司董事的职责相比更为严格;(2)公司董事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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