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 - 扣税项目Deductions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6(1)条,所有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产生的开支(outgoings and expenses),均可扣税,包括:
1、租金支出
2、电费、水费及电话费
3、雇员的薪金、津贴、花红、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4、雇主为雇员退休计划的每月供款(上限为雇员薪酬总额百分之十五)
5、独资或合伙人的自雇人士的强制性供款(上限为每人每年$12,000)
6、符合第16(2)条规定的利息支出
7、营运中产生的坏账
8、机械和设备及物业的维修开支
9、商标、设计或专利权的注册费用;
10、购买专利权及工业知识的开支
11、工业教育捐款
12、科研开支
13、制造业用的机械
14、计算机硬件及软件
15、另外,如曾购置汽车或机械等设备、工业楼宇、商业楼宇,可获有关免税额。
但下列开支不能扣税:
1、私人开支 2、利得税税款 3、资本财产的亏损或开支 4、开支或损失会获得保险赔偿 5、东主、或其配偶、或合伙人、或其配偶的薪酬及其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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