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 离港清税 Tax Clearance on Leaving HK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77条,税局可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未清缴税款的人士离港。
根据税务条例第55条,如果纳税人须要缴税,而将会离港超一个月,他必须在离港至少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税局。但局长可酌情接纳少于一个月的通知。此条例不适用于在业务上经常往返香港的人士。
根据税务条例第52条,雇主必须在雇员离港前至少一个月通知税局。税局规定通知书是 必须以IR56G表格,申报雇员在有关课税年度内4月1日至离港日的所有入息,同时雇主在呈交表格后,在未得局长同意前,不得将任何工资发放给雇员。
当税局收到雇主或雇员的通知,会立刻发报税表给纳税人。而纳税人应尽快亲自往税局总部填交报税表。在清缴所有税款后,税局会立刻发信给雇主,通知可以将工资发放给雇员。
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不清缴所有税款后,税局会立刻发信给雇主,要求从工资内扣起税款,然后将税款交给税局。
虽然上述规定只适用于须缴税人士,但如果雇主已根据税务条例第52条通知税局,并扣起工资,纳税人仍需往税局填交报税表,然后税局会发信给雇主,通知可以将工资发放给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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