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维护指南第十八部分 利得税报税表(所得税申报表)
一、利得税报税表
关于利得税的征收,香港税务局向法团及合伙业务经营者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分为以下三类:- (1)利得税报税表-法团( BIR表格第51号 ) (2)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以外的人士( BIR表格第52号 ) (3)利得税报税表-有关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BIR表格第54号 )
二、须填报的人士
(1)新登记的业务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会于新业务开业日期后大约18个月发出。 (2)持续经营的业务利得税报税表于每年4月份第1个工作日发出。 (3)毋须每年递交报税表的业务在下述情况下,税务局不需要纳税人每年递交利得税报税表:─尚未开业或已停业及尚未重新营业的行业或业务─所经营行业或业务未有赚取应评税利润若税务局在覆查该等纳税人的潜在税项责任时,会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纳税人则仍须遵照规定填交报税表。
三、递交报税表的期限
1、正常递交期限 利得税报税表 应该在发出日期计起1个月内交回税务局。递交期限在利得税报税表第1页上已注明。 2、整批延期递交报税表的安排 在整批延期计画下,每年结账日期在11月30日后的纳税人可获准将交回报税表的期限延展至下述日期:递交日期可延展至 结账日期 7月31日 结账日期「D」类(即结账日期介乎12月1日至12月31日) 11月15日 结账日期「M」类(即结账日期介乎1月1日至3月31日) 1月31日 结账日期「M」类而在本年度蒙受亏损的个案
在每年的年初, 香港税务局 局长会致函各税务代表,详述在来年有关整批延期递交报税表的安排事项,及如何申请整批延期的手续。
四、其他延期递交报税表的申请
除了整批延期计画外,纳税人亦可自行用书面申请延期。在申请时必须解释未能准时递交报税表的原因,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
五、发出报税表的副本
倘若你遗失、损坏、或没有收到报税表,你可以去函香港税务局索取报税表副本。您必须在信函中列明您的档案号码,课税年度及你现时的通讯地址。
如果递交报税表的期限已经接近,或已届满,你应该尽可能亲临税务局的咨询中心索取报税表副本。
六、不填具报税表
在任何情况下,如未能在到期或延期届满前递交报税表者, 香港税务局 可发出估计评税及进行处罚诉讼。纳税人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未有填报或逾时递交报税表,税务局将会向他们采取惩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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