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所得税征收基本原则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因素。换言之,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可是,虽然地域概念的原则本身清清晰明确,但在某些个案的实际应用上,仍然不时引起争议,成为税务局和执业人士之间争讼的项目,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枢密院在“恒生银行”案( 3 HKTC 351 ) 和“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决,确立了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指引。英国枢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决,再次确定其在上述两个案中订下的指引,并肯定了“作业验证法”是界定利润来源地的适当方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一)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
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1、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2、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3、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二)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
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1、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3、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4、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5、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6、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要注意“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
(三)香港所得税报税
香港税务局规定每年必须报税一次, 政府按公司纯利润的16.5%征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但仍然需要按时提交申报表。新成立公司第十八个月才会收到第一份报税表,但必须于收到报税表的三个月那填妥并连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文件交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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