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常见税务问题
一、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哪些?
答: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目前代表机构征税方法有哪些?
答:1、按其申报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征税。凡代表机构能够提供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建立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的。
2、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征税。代表机构如果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全部合同资料,但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的。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对于从事本指南第一题列举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
(1)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定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3)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三、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哪些?
答: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房屋、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装修费、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但不包括缴纳各项税收(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罚款和滞纳金。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提供其总机构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四、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营业税及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式?
答:1、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经费支出额÷[ 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本期经费支出额÷85%
2、应纳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5%
3、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应纳营业税×1%
五、代表机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
答: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外籍人员(含台湾、香港、澳门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外籍人员增减变动或外籍人员情况登记表中的各个项目内容发生变更,如新任、任职届满、辞职、被解雇、职务升降等,必须于外籍人员变动或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报送《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外籍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并附送相关资料。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 关自行申报缴纳或由其任职、受雇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由境外总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未达到人民币12000元),主管地税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照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核定其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需要出境的,必须在出境前结清所有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 供纳税担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代表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报送年度审计报告期限是次年的4月30日前。超期应另行书面报告,否则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未经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比照暂行规定征税?
答:对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咨询联络等业务活动。但是对其已经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仍应按照暂行规定征税。不使其在经济上逍遥法外。
八、为进一步规范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代表机构近年来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从2003年7月1日起,税务管理有何新规定?
答:1、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代表机构,其在中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一季度)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经税务机关审批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2、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对于从事本常见问题集第一题列举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1)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2)第1、4、5项列举的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 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定,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3)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3、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税问题。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关于代表机构管理、检查问题。
(1)税务机关将加大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应与工商、外经委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将所有代表机构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
(2)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申报的纳税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代表机构经营情况与其申报的情况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代表机构免税范围和界定条件是那些?
答:属于以下免税范围的各类代表机构除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外还需提供以下各种证明文件:
1、代表机构仅为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总机构为生产制造业性质的证明档、销售合同以及产品介绍书等。
2、代表机构仅为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应提供总机构及销售该商品的合同、收款及付 款的票据等有关资料并足以证明该商品所有权仅属于总机构,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以上情况的真实性需取得境外公证师、会计师的证明。
3、外国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的,应提供代理合同、贸易出口报送单等。
4、外国银行机构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信贷业务向客户提供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且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的活动,应提供贷款合同、代表机构工商登记等。
5、外国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推销业务活动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总机构性质的证明文件。
6、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应税义务以外的活动,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
7、外国运输公司收入已按中国现行税法及对外签署的有关协定或协定规定,由外轮代理公司代扣了有关税款或免予征税,且代表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另行收费,而是全部体现在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可不再对代表机构征税。此类代表机构的总机构应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应提供外轮代理公司代扣税款的税单或免予征税证明。
8、外国承包商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代表处),仅为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活动,如公司的承包工程项目收入已按我国现有税法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征税处理的,可不再对代表机构进行征税、代表机构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申报表、税单等资料。
9、外国投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代表处),为本公司在中国寻找合资或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仲介、咨询等工作,可界定为非应税业务活动、代表机构须提供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合资或合作公司的章程及合同等资料。但是,外国投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为其他公司在中国寻找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仲介、咨询等工作,或者其本公司合资式合作投资项目确定后,继续为这些合资式合作项目提供各项服务、构成了为他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国税发 [1996]165号文件规定,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十、对当年新成立的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有何规定?
答:对当年新成立的代表机构一律认定为应税户,待次年再作征免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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