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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特点

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特点


1、代表机构(代表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于中国登记成立的代表机构(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人团体,代表处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2、代表机构(代表处)的名称


代表处的名称一般为:地区+公司名称+深圳代表处,如香港启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并且,大部分省市的工商管理局都要求代表处的名称必须是中文。因此,假设有一家香港公司,其公司只有英文,当其申请代表处的登记时,必须把英文名称翻译成中文。


不过,某些城市,例如深圳,则允许代表处的名字以英文出现,例如,ABC LIMITED 深圳代表处。


3、代表处的营业范围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4、代表处的驻在期限


在中国,一般贸易公司、服务咨询公司、生产型企业申请开设的代表处的驻在期限一般为1-3年,保险公司及银行的外商代表机构各为五年及六年),此期限从审批机关通过审批材料之日算起。如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该外商代表机构仍想继续经营,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关审批部门上交年度报告及申请书。


于深圳登记成立的代表机构(代表处)的长期限是三年,于上海登记成立的代表机构的期限一般事1年。


5、首席代表


外国公司于申请登记代表处时,必须委任一人出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可以是任何国籍的居民,并且不必经常居留于中国大陆。


6、一般代表


外国公司可以委任一人或者多人出任代表处的一般代表。一般代表可以是任何国籍的居民,并且不必经常居留于中国大陆。


7、注册资本


法律没有对代表处的注册资本做出任何限制。因此,代表处无需注册资本。并且,法律也没有对代表处的投资额作出任何的规定。


8、注册地址(营业地址)


代表机构(代表处)的注册地址必须位于商业楼宇。开始办理注册手续之前,投资者必须先租定办公室及签署租赁合同。并且,租赁合同必须于租赁管理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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