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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的撤销登记程序

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的撤销登记程序


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外国企业 申请撤销其常驻机构,应在终止前30天,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撤销申请书,通过原承办单位报告原审批机关备案,幷于清理债务、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后,办理工商登记、长期居留及海关备 案等注销手续。因此,通常情况下撤销代表机构应经历审批程序及注销登记程序。


一、申请撤销代表机构的审批程序


1、代表机构首先应自我核查是否有欠税行为,如果有欠税,应结清所欠税款,否则将会影响审批程序的进行;

2、清理债务或其它事宜;

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代表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幷出具审计报告;

4、外国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撤销申请书;
(2)批准证书和登记证;
(3)填写《外国、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撤销申请书通常包括如下内容:代表机构设立的时间及批准文号、代表机构成立后运作的情况、撤销原因及理由、债权债务及税务的处理情 况、是否有未了事宜及继续承担清理责任的承诺。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5、审批机关批准代表机构撤销。


二、撤销代表机构的各项注销登记手续


1、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注销登记手续
取得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批文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幷撤销所开立的外汇帐户;

2、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交回《税务登记证》;

3、海关注销登记手续
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等,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代表机构应当交回《报关注册登记证明 书》等有关证件。

4、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在其它各项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准予注销的,缴销登 记证。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注销登记表,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批文;
(2)注销申请书;
(3)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税务、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4)海关免税品的处理证明;
(5)交回《登记证》、《代表证》等证件;
(6)其它有关文件。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企业申请撤销其代表机构必须通过原承办单位办理,不得自行或委托原承办单位以外的其它机构办理。原承办单位通常是指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委托的承 办机构。但由于自2004年7月起,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上海出台了《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时,可以直接通过有工 商代理资质的企业到工商局进行直接登记,取消了原来“必须委托一家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审批机关认可的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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