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私人豁免有限公司的定义及申报要求
私人豁免有限公司的定义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私人豁免公司(Exempted Priavet Company, EPC)指股东人数少于20人,而且所有股东该为自然人的私人公司,或者新加坡总理经过刊宪认定为私人豁免公司的公司。
豁免审计要求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私人豁免公司无需委任审计师对其帐目进行审计(即无需聘请审计师审计及无需出具审计师报告)。该等私人豁免公司只需要编制非审计财务报表,以供召开周年股东大会及提交予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ACRA)之用。当然,私人豁免公司也可以聘请审计师对其帐目进行审计,並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此情况下,那么公司就需要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给会计及企业管理局。
如果私人豁免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即不能于债务到期日偿还债务),那么该等公司必须及时提交财务报表予公司注册处。
具体的说,以下公司无需聘请审计师对其帐目进行审计:
8226; 自2004年6月1日的财政年度起,年营业額少于新加坡币500万元的私人豁免公司;或
8226; 2003年5月15日到2004年6月1日期间年结的财政年度、营业額少于新加坡币250万元的私人豁免公司;或
8226; 任何其它公司,包含私人豁免公司,于2003年5月15日起之财政年度进入睡眠状态的公司。
当进行年审时,私人豁免公司並不需要提交无需进行审计的豁免证书。
例外情况(私人豁免公司需进行审计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要求私人豁免公司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公司注册处处长相信该私人豁免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199条(关于会计记录及内部控制系统)及第201条(关于财务报告及董事/会报告);或 2、公众利益
新加坡税务局的申报要求
即使私人豁免公司已经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提交的周年申报表,该等公司仍必须每年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Form C),财务报告及税务计算表(tax com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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