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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税务体系和税收制度

新加坡税务体系和税收制度简介


一、 税收体系和制度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收到,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相应地,如果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后取消了该税。


二、 主要税赋和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


自2008年估税年度起(在2008年度缴纳2007财年的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自2010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2、 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人、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个人(公司董事除外);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纳税。自2004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海外收入除外。因为合伙企业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每个合伙人需要纳税。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则需按照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则需按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捐赠和税务减免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0%-20%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单位:新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应纳税额
首20,000新元
后10,000新元
0
2
0
200
首30,000新元
后10,000新元
-
3.5
200
350
首40,000新元
后40,000新元
-
7
550
2,800
首80,000新元
后40,000新元
-
11.5
3,350
4,600
首120,000新元
后40,000新元
-
15
7,950
6,000
首160,000新元
后40,000新元
-
17
13,950
6,800
首200,000新元
后120,000新元
-
18
20,750
21,600
首320,000新元
320,000新元以上
-
20
42,350
 

注:此税率表为2007年度后的税率


非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和捐赠后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不适用税务减免。非居民个人的受雇所得适用15%税率和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两者间较高者。董事费、咨询费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


3、 消费税


新加坡的消费税,即货物和劳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是对进口货物和所有在新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从事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且年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登记。进行了消费税登记的纳税人,其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自2007年7月1日之后,新加坡消费税的税率为7%。住宅财产的销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零。


4、 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是对所有不动产如房子、建筑物和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所有的不动产所有人都应为所拥有的不动产缴纳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按年缴纳,每年一月份缴纳全年的不动产税,纳税基数为不动产的年值。不动产的年值是根据不动产的年租金收入估计的,估计的租金收入不包括出租的家俱、装置和服务费。不动产出租、自用或空置适用同样的基数。新加坡税务局每年会对不动产的年值进行审阅,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如果不动产的年值发生变化,税务局会通知纳税人。目前不动产税的税率为10%。居住在自有住宅里的个人适用4%的减免税率。


从2011年起,为业主自用住宅产业的产业税率如下:


每年价值(新加坡币元)
税率(%)
首 6,000
0
次59,000
4
65,000 以上
6

5、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与不动产和股份有关的书面文件征收的一种税。与不动产有关的文件包括不动产的买卖、交换、抵押、信托、出租等;与股份有关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发、转让、赠予、信托、抵押等。在新加坡境内签署的文件,应在文件签署之日起14日内缴纳印花税;在新加坡境外签署的文件,应在新加坡收到文件的30日内缴纳印花税。不同类型的文件适用的税率不同。印花税支付方根据文件中的条款确定,如果文件中对此未加以明确,则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纳税人:


文件种类 纳税义务人
债券,债券契约或证书
(a) 正本
(b) 副本

承租人
出租人
财产转让 受让人
财产出租
(a) 正本
(b) 副本

承租人
出租人
抵押 抵押人或债务人
分割 财产分割参与方

6、 卖方印花税


为了挤压楼市,新加坡政府于2010年2月推出卖方印花税(SSD)。从2010年8月30日,2010年8月30日或之后收购,并在3年内出售的住宅产业将得支付卖方印花税。


从2011年1月13日,在2011年1月14日或之后购买的住宅产业的持有期将增加到4年,以新的卖方印花税如下:


持有期
卖方印花税(售价或市价 的%,䫆者取较高者)
1年
16%
2年
12%
3年
8%
4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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