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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告知单

(上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告知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4号)的规定,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向上海市工商局和工商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相关事宣告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 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提交的合法开 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应当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 和资本信用证明的公证手续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自2010年2月10日起,对于隶属企业存续未满两年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名称申请,登记机关不再受理。


二、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 部门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提交的企业存续证明应当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 构提交的企业存续证明的公证手续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登论机关将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 登记证。对于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登记机关在代表机构办理变 更或延期登记时换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


四、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对目前代表人数 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再允许新增代表。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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