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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二、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三、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国内流动的,按参保职工相应转移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所在单位持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或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统称“通行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与本市职工一致。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以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五、为了适应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的基本信息,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信息全国联网基本项目数据要求,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录入其姓名、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国籍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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