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退休金制度(中央公积金 CPF)简介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始于1955年7月1日,其法律依据是1953年新加坡通过的《公积金法令》。最初的公积金制度只是一个简单的、强制性的养老储蓄计划,其保障对象是指受雇于同一雇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雇员,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保障的范围也只涉及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
根据该制度,公积金养老储蓄计划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最低存款计划。它是一种基本保障,作为公积金制度初期建立的养老储蓄计划的补充,旨在加强保障会员的养老金存款,以应付退休后的持久生活。二是公积金补充计划。它限于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协助养老金不足的会员填补退休账户上的存款。三是家庭保障计划。它是为会员及其家属在会员终生残疾或死亡时能继续保有住屋或提供赔偿而设立的一项养老保障措施。该计划的目标是使公积金会员能用公积金存款购买建屋发展局的房屋或私人产业作为住宅,保障会员“老有所居§和以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出售产业补充养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还进行着一个公共辅助养老金计划,其对象是贫困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数额约为社会平均收入的12%。
因此,公积金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面向国民提供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多项保障内容的综合性保障制度,但养老保障仍然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新加坡的养老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公积金实施之初缴费率为雇员月薪的10%,其中,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随着经济的发展,公积金缴费率逐渐提高。1984年一度增加到50%,雇主和雇员各负担25%。目前,公积金缴费率为35%,即雇员为20%,雇主为15%。从雇员年满50周岁起,缴费率会随雇员的年龄增长而逐渐下降,即50至55岁的雇员每个月的公积金缴费率将减少1个百分点至19%。雇主的缴费率则下调两个百分点至13%。但最低存款额从2009年7月1日起调高至117000新元。至2013年,最低存款额将逐步调高至12万新元。
在退休年龄方面,按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当初设立时的规定,政府官员的最低退休年龄为45岁,其他部门雇员的最低退休年龄为50岁,实际退休年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达到55或60岁时必须退休。然而,随着人口寿命延长,政府担心出现国民过早提取完账户中存款的现象,于是,将可提取公积金最低存款额的年龄提高至62岁,还拟将提取年龄逐步延长至67岁。在退休金领取方面,个人账户的基金在雇员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如果退休者死亡,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将转给其受益人,即作为遗产继承。此外,年资愈长,所得养老金愈高,对于因执行职务伤残而致退休者,待遇更为优厚,不仅按规定给予养老金或恩俸金,并可按规定标准给予津贴。
新加坡的公积金行政管理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它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具有独立的、半官方性质的管理机构。公积金的具体运营则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公积金会员可动用80%的公积金存款或普通账户(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分普通账户、医疗账户和特别账户三种。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医疗账户用于住院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特殊账户中的储蓄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55岁以后,其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账户和医疗账户两个,其成员在中央公积金计划账户内的数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以提取部分积蓄)中的余额投资于股票、基金、黄金、政府债券、储蓄人寿保险等方面,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纵观新加坡的养老公积金制度,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建立在劳资分责的基础之上,但强调个人自我负责精神。二是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统一管理。三是兼顾到国民的其他保障性需求,成为一项以养老保障为核心的综合保障制度。四是在降低政府社会福利开支的同时,为公共设施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并使新加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避免了高通胀率。由于该计划的强制储蓄性,远期消费养老金解决了未来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问题,而专人专账的储蓄形式也使年轻人不必担心负担年老人,因而也无需过虑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老龄化问题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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