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中国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中国商务服务
 
深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

深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试点半年后, 2012年7月31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运输业和部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省市。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通知规定,自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试点工作上,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本次试点的地区和分批试点日期安排如下:
 
试点地区
试点日期
北京市
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
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
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二、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的税收政策档:
 
文件类型
文号
具体文件名
基本文件
财税[2011]111号及三个附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办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事项》”)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过渡政策》”)
零税率和免税应税服务的规定
财税[2011] 1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总机构如何纳税
财税[2011] 132号
《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和兼营行为征税的规定
财税[2011] 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试点办法》对上海市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征缴作出基本规定;作为《试点办法》的补充,《试点事项》主要解决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以及混业经营的税种适用和政策衔接,而《试点过渡政策》则是为平衡行业总体税负,明确试点纳税人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及个别情形下的增值税减免措施。
 
三、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1.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明确非应税服务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在境内有偿提供的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运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试点办法》还明确排除了以下两种非营业活动中的服务:(1)非企业性单位依法为履行公共职能而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另外,与征缴营业税时相比,《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以及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试点的应税服务。
 
2.     补充两档增值税税率,沿用现行增值税计征方法
 
《试点办法》新增了两档低税率:对交通运输业适用 11%的税率,而对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外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 6%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
 
《试点办法》下的一般纳税人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时,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予以计算;而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则以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取得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抵扣时,还需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等一系列文件。
 
此外,《试点办法》还规定,接受旅客运输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中产生的进项税额而言,如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则该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仍为销售额的 3%。
 
3.     政策衔接
 
试点方案明确指出,试点纳税人出现混业经营的,从高适用税率。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可在《试点办法》所规定的抵扣范围内抵扣进项税额,但试点纳税人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日期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的,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减。另外,试点方案还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包括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凭相关档申请免征增值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等。
 
四、试点行业:1+6
行业大类
具体类型
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
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
(1)陆路暂不包括铁路运输;(2)水路:远洋运输的承租、期租业务;(3)航空:航空运输服务;(4)管道运输: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水平
 
 
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
试点办法
销售收入
生产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应税服务年销售金额达到500万元
会计核算水平
未达到以上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应税服务未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数据
其他
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六、服务贸易出口零税率和免税制度:
法规依据:财税[2011] 131号文,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3号公告:
 
行业
零税率项目
免税项目
交通运输
资质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
·资质不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会议展览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存放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认证、鉴证、咨询服务
七、税率:
法定税率
征收率
已有
新增
17%
13%
零税率
11%
6%
6%,4%,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农产品等
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现代服务业
 6%:特殊行业的交易征收;
4%: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及旧货经营企业
 
八、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注:当期销售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结转。
 
销项税额=不含税收入×税率(注:税率有17%、13%、11%、6%)
进项税额=扣除项目×税率/征收率(注:税率追加:7%,3%)
 
2、简易计税方式: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征收率(税率:3%)
 
九、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新增会计科目:“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例1: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为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销售额=(183+3-50)/(1+11%)*11%+12/(1+17)=104.8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贷: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185+3)/(1+11%)*11%+12/(1+17%)*17%=20.3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   (50/(1+11%)*11%=4.95)
贷:银行存款        50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例2:承例1,假设上海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3
(185+3)/(1+3%)*3%+12/(1+3%)*3%=5.8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6(50/(1+3%)*3%=1.46)
 贷:银行存款       50
 
十、深圳市营改增相关政策:
资格认定手续: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其增值税全部应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二、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38号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全额÷(1+3%)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四、试点纳税人(含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如需调整最大开票限额的,可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五、自2012年1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均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10〕113号)执行。
业务办理流程:
一、经营范围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范围见附件),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其中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1日起到2012年9月30日止)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起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增增值税税种核定。
三、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1日起到2012年9月30日止)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在2012年10月起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交通运输业可继续使用原税控设备,如兼营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仍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
五、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2年10月31日以后,且现行已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营改增”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前往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
六、“营改增”纳税人可于2012年10月起前往深圳市国税机关领取国税发票,并在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经营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3年2月28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2012年12月1日起,地税机关将对地税系统中试点纳税人的相应结存发票数据进行清理,清理后上述发票将不能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网上真伪查验渠道进行真伪查验。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向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八、“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2月1日起向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
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营改增”纳税人进行了初步筛选,名单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深圳国税网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网址www.szds.gov.cn)。纳税人存在异议的,应向地税主管机关提出。
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不在名单内的纳税人,应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将纳税人增加至名单。新增至名单中的纳税人,应按本通告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