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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及附表文本

香港新《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及附表文本

香港新《公司条例》已于2012年8月刊登于政府宪报,并将于2014年3月3日起正式生效(下称「生效日期」)。自生效日期起,《现行条例》中的所有规定将予废除并由《新条例》的规定所取代,但招股章程和清盘与破产规定除外。该两个范畴将保留在《现行条例》中,届时《现行条例》将被重新命名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表示其将主导招股章程制度的检讨工作,并计划将招股章程制度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中。另外,香港政府也宣布,将另行检讨清盘及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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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各分部

第1部 导言
第2部 公司注册处处长及公司登记册
第3部 公司组成及相关事宜,以及公司的重新注册
第4部 股本
第5部 关于股本的事宜
第6部 利润及资产的分派
第7部 债权证
第8部 押记的登记
第9部 账目及审计
第10部 董事及公司秘书
第11部 董事的公平处事
第12部 公司管理及议事程序
第13部 安排、合并及在进行收购和股份回购时强制购入股份
第14部 保障公司或成员的权益的补救
第15部 被除名或撤销注册而解散
第16部 非香港公司
第17部 并非根据本条例组成但可根据本条例注册的公司
第18部 公司与外间的通讯
第19部 调查及查讯
第20部 杂项条文
第21部 相应修订、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香港新公司条例附表

附表1 母企业及附属企业
附表2 法团成立表格的内容
附表3 为第361至366条指明的归类条件
附表4 会计披露
附表5 董事报告的内容:业务审视
附表6 周年申报表须载有的资料及周年申报表须随附的文件
附表7 在某些条件下可不就之提起法律程序的罪行
附表8 关乎采用无纸化方式持有及转让股份及债权证的修订
附表9 对《公司条例》(第32章)及其附属法例的相应及相关修订
附表10 对其他条文及附属法例的相应及相关修订
附表11 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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