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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问题

1.  Q: 每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时间是何时?
     A: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期为每年的7月1日-9月30日。
 
2.  Q: 成立时间不满一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如何缴纳残保金?
     A: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规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对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其地税登记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时间,比如去年2013年12月份完成的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  Q: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去往审核机构审核时应携带什么资料?
     A: 北京市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携带一下资料前往审核机构:
     (1)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通常可携带每月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并需加盖公章。
 
4.  Q: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滞纳金?
     A: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5.   Q: 北京市用人单位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申请退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A: 发现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到原申报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单位签章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三)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单位);
     (四)申请退款的书面说明;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在职残疾人相关证明资料;
     (六)退款所需的其他证明资料。
 
6.  Q: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写的一般缴款书是否必须打印?能否手写?
     A: 北京市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打印、手写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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