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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常见问题
1 问:搅拌站使用罐车送出去混凝土所收的运输费,应该如何做账
答:销售产品支付的运费,计入销售费用-运费。销售产品收取的运费,一般在产品价格内,属于混合销售,计入收入。
2 问: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第二十三条规定: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3 问:上海企业单位支付给临时工的报酬,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属于临时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税并代开发票,单位可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 问:上海企业外购软件产品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以,如果非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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