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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的常见问题

1. Q:收到一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为何没有奖区?
    A:《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的公告》,自2014年起取消有奖发票,即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印制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取消布奖。
 
2. Q:发票存根联应保存多久? 
    A: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 Q: 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A: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冠名发票。
 
4. Q: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有何处罚?
    A:(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数量在25份以下的,每份处4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2.数量在25份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丢失定额发票的:处票面金额2倍以下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丢失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每份处20元到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本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5:Q: 企业未在当年取得与所发生费用相关的发票,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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