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领购发票需要提供什么数据?
A:(一)出示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3.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错、退、废票原件 (二)提交资料 1.首次购票提供主管税务部门签字盖章(领购机打发票的还需要税控服务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确认表》。 2.领购国标发票的纳税人携带用户卡。(非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卡中需写入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信息)
2. Q:本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是否可以作为发票使用?
A:本市所有公园、旅游景点及其附属的娱乐、游乐设施所使用的各种门票,无论发售单位的经营性质一律纳入我局发票管理范围。
3. Q:如果发生商品销售折让时,如何开具发票?
A: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4. Q:从境外取得的国外发票、小票等凭证是否可以入账使用?
A: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 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5. Q: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等会有什么相应处罚?
A: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