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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 Q: 北京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次年年初才能取得发票,请问这些费用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税前扣除吗?
    A: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据此,针对北京企业,如有证据证明有关费用是上一年度发生的,且发票是在办理汇算清缴前取得的,可以在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这部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2. Q: 北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税前扣除?
    A: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依据财税〔2009〕27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 Q:北京企业在商业保险公司替员工购买的类似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扣除吗?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 Q: 就职于北京企业的外籍员工的租房补贴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A: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企业发放给外籍员工的租房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房屋租金,属于承担员工个人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5. Q: 北京企业与其他企业发生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对于北京企业符合经营常规的违反经济合同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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