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请问上海支付给员工的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达到多少,才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考虑到劳动者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后,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工作,缺乏生活保障,因此,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2、问:上海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问:上海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规定,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
4、问:存货计价方法包括哪几种?
答: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加权平均法 4)移动平均法 5)后进后出法 6)计划成本法 7)毛利率法 8)零售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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