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北京公司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吗?
A:在北京,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2. Q:北京公司的名称结构中的组织形式指的是什么?
A:组织形式是企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的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3. Q:在北京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吗?
A:在北京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4. Q:在北京,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可以延期、注销吗?
A:在北京,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不予延期、不予注销。
5. Q:在北京,名称预先核准后,能否变更投资人?
A:在北京,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