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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的常见问题

1、  Q:以设备材料投资的投资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
       A:视情况而定,如以设备材料直接投资,投资协议不属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项目“财产所有权”的征税范围。投资方不需要就投资协议贴花,被投资方仅就实收资本贴花;如以设备材料支付对价由现有股东手中取得股权签订的投资协议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应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文10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  Q:施工方与工程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签订了合同,如何计贴印花税?
       A:如分别记载了设计费与施工费,分别按照印花税税目勘察设计合同0.05%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03%计贴印花税,未分别记载设计费与施工费金额的,按0.05%计贴印花。
根据财税字(1988)255号第17条规定统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  Q:出版合同是否贴花?
       A: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4、  Q:对以货换货签订的合同应该如何计税?
       A: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5、  Q: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A:对办理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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