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总机构汇总哪些进项税额?
A: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2、 Q:取得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怎么抵扣?
A: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参照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 Q:分支机构取得进项发票,能够抵扣吗?
A:分支机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4、 Q: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是多少?
A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5、 Q: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A: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