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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  Q:加速折旧对小微企业有特别优惠吗?
       A: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使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此外,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计提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财务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折旧。
 
2、  Q: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A:《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不超过3000万;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不超过1000万;
 
3、  Q:新、旧加速折旧政策可否选择?
       A: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财税[2014]75号》文件中加速折旧的条件,又符合国税[2009]81号文件及财税[2012]27号中加速折旧的条件(即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可以选择最优最有利的方案。但已经选择,不得改变。
 
4、  Q:企业2013年8月31日购入单位价值为8000元固定资产,该资产在2014年1月1日折余价为4500元能否适用加速折旧于2014年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A:不可以,新政策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的部分可以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处的单位价值5000元为企业购入该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而非折余价。
 
5、  Q: 如何理解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A: 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并且在此以后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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