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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与分立

1、 Q:改制企业的名称有哪些规定?
       A:1. 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其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且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3.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以直接使用“集团”字样。
 
2、 Q:公司分立有几种形式?
       A: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或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3、 Q:什么是公司存续分立?
       A: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
 
4、 Q:什么是公司解散分立?
       A: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5、 Q:内资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可以是什么企业类型?
       A: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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