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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合并

1.    Q:北京外资企业,合并后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A: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2.   Q:北京外资企业合并,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A: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    Q:北京外资公司合并,需要刊登公告吗?
       A:需要。
 
4.    Q:什么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A: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5.   Q:在北京,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有哪些?
      A: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2、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
但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3、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
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
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5、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7、律师事务所。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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