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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及增值税的问题

1、问: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有何变化
     答: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8)财税字第260号],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条例修改后,在条例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将条例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问: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问:税务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指我们常说的利润率吗?
     答:税务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类似于经过税法调整的利润总额/应税收入。与个人所得税无关,属于税前利润。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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