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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公司及经营酒类产品的问题
1、Q:我司想与一家国外公司在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营的广告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A: 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投资双方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详情请查看我司网站关于此部分内容的链接: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23/967.html
2、Q:我司要销售一种含酒精的饮料,是否需要申请《酒类经营许可证》?
A: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都需要申请《酒类经营许可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详情请查看我司网站关于此部分内容的链接: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111/913.html
3、Q: 我司想设立一家酒类零售店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详情请查看我司网站关于此部分内容的链接: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111/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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