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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海成立外资企业的问题
1、Q: 我司想在上海设立一家外资企业,拟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那首笔注册资本出资额是否不得低于15%?
A:根据《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详情请查看我司网站关于此部分内容的链接: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47/1121.html
2、Q: 我司是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成立于2014年1月份,首笔注册资本已到位,剩余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不实际到位实行认缴?
A:根据《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2014年3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投资者应继续按原合同、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需变更,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详情请查看我司网站关于此部分内容的链接: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47/1121.html
3、Q: 我想在上海设立一家酒类零售店,如何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
A: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详情请查看我司网站关于此部分内容的链接: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111/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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