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申请停业、复业受理机关为何? A:为便利公司申请停复业登记事宜,如其停业系向县市政府或国税局核备停业者,毋庸重复再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停复业登记
Q:公司申请停、复业应于何时申请? A:公司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者,应于停业前申请为停业之登记,并于复业前为复业之登记。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核备者,不在此限
Q:停业之申请期限为何? A:可在停业前后15日内申请,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申请书需载明停业之起迄年月日。
Q:公司解散,变更登记表要如何填写呢? A:除负责人(董事长)、董事任期、董事数据等字段无须填写外,其余数据如无变更,均依照原登载数据缮打,而且无须加盖负责人印章。
Q: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临时管理人登记时,公司登记事项表应如何处理?
A:公司办理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临时管理人登记时,原董事、监察人名单仍应于公司变更登记表上董事、监察人及其他负责人名单字段记载,而于该董事、监察人名单后再记载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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