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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及减资的问题

Q:有限公司负责人死亡,继承人不愿继承(公司有欠税及负债),另一股东也不愿继续经营,请问该如何处理?
A:公司已无意继续经营,倘有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6个月以上之情事,股东得依公司法第10条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命令解散之。倘无上开情事,股东得以「公司之经营,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为由,依公司法第11条规定,向法院声请裁定解散。


Q:公司解散清算之清算人报酬之合理比率%及依据为何?
A:公司法无规范清算人报酬,股份有限公司可经过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自定义清算人报酬。


Q:公司原本登记时有印制股票,若公司现今不想印制股票,可否?相关程序如何处理?(要报备主管机关吗?)
A:如公司原已发行股票,现不发行,需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章程内有发行股票之条文删除,并办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再将已发行股票全部收回注销,然后向主管机关报备「已将原已发行股票全部收回注销,不再发行股票」。


Q:董事或监察人向公司辞去职务时(任期未满),公司是否须选董监事?
A:依公司法第201条规定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及同法第217条之1监察人全体均解任时,董事会应于30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会应于60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Q:有限公司减资是否需按持有比率减少或可由股东同意其中某人减少出资额?
A:有限公司减资目的区分均为弥补亏损及退还出资额两种,如为减资弥补亏损者,减资必需按章程规定亏损分配比率或标准减少各股东出资额;另如为减资退还出资额,没有限制规定,可不须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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