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董事居住国外者,其代理之规定如何?应否办理登记?未办登记之效果如何? A: 董事居住国外者,得以「书面」委托居住国内之其他「股东」,经常代理出席董事会,而所谓「其他股东」于不包括居住国内已当选董事之股东在内。 1、住居国外董事之代理,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变更时,亦同。 2、未经登记不生授予代理权之效力。
Q: 董事会开会时,得否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A: 董事会开会时,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应于公司章程订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始得为之,且代理人以受1人委托为限。
Q: 公司补选董事或监察人,其任期为何? A: 按照公司法,董监事之任期不得逾3年,又依同法第129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系属章程应记载事项。是以,有关公司修正章程增补选董事或监察人人数者,其任期自与原任期相同。
Q: 董事缺额达3分之1是否应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A: 倘有董事解任缺额达3分之1时,董事会应于30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又股东临时会之召集程序,应依公司法172条规定于10日前召集办理。
Q: 章程订定董事之报酬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者,是否适法? A: 董事之报酬,应由股东会议议定。章程尚不得订定董事之报酬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之。监察人之报酬,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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