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综合所得税之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包括那些?限额多少? A1:储蓄投资特别扣除的所得包括下面3项: (1) 金融机构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免税的邮政存簿储金利息,和分离课税的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短期票券利息,以及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分离课税的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 (2) 属于储蓄性质信托资金的收益。 (3) 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开发行并上市之缓课记名股票,于转让、赠与或作为遗产分配、放弃适用缓课规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时之营利所得。 申报有上面各项的所得,可以列为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这些所得的扣除 限额为27万元。
Q2:综合所得税申报扣除财产交易损失之规定如何? A2:申报扣除财产交易损失,要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以凭核认,每年度扣除 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如果当年度没有财产交易 所得或是财产交易所得额比财产交易损失少,还没有扣除的财产交易损失 余额可以在以后3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例如某甲104年度有财产 交易损失100,000元,也有财产交易所得70,000元,那么104年度就可以申 报扣除财产交易损失70,000元,而另外剩余的30,000元可以在105到107年有财产交易所得的年度中申报扣除。
Q3:综合所得税申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之规定如何? A3:(1)纳税义务人的子女就读学历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专以上院校的学 费,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须检附缴费收据复印件或其他足资 证明文件),已经接受政府补助者,应扣除该补助金额。但就读空中大 学、空中专校和五专前3年不适用本项扣除额。 (2)公教人员领取的子女教育补助费,是属于薪资所得,并不是政府补助, 因此可以列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Q4:综合所得税申报幼儿学前特别扣除之规定如何? A4:自中华民国101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5岁以下之子女,每年每人扣 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 上,或依所得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 (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13条规定之扣除金额。
Q5:纳税义务人及配偶所得,应如何分开计税合并报缴? A5:自103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各类所得仍应由 纳税义务人填写在同一份申报书内一起申报,除可选择本人或配偶及受扶 养亲属的各类所得合并计算税额或纳税义务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 分开计算税额外,并可选择纳税义务人本人或配偶的各类所得分开计算税 额。在计算各类所得分开计税者之应纳税额时,只能减除该各类所得分开 计税者的免税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储蓄 投资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其他符合规定的免税额和扣除额 一律由分开计税者之他方申报减除,其中有关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部分, 如全户利息所得超过27万元,由分开计税者之他方及受扶养亲属就其利息 所得在27万元限额内先予减除,减除后如有剩余,再由分开计税者减除; 如全户利息所得在27万元以下,则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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