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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

Q: 公司股东(非董事、监察人)持股变动,须否办理登记?
A:   公司股东(非董事、监察人)间持股转受让,仅须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条第一项规定向公司办理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俗称过户)即可,无须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报或申请登记。


Q: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东持股全数转让,其代表人所当选之董事或监察人是否当然解任?
A: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东依公司法第27条当选之董事、监察人因持股全数转让,其所依附上开条文之条件已不复存在,是以所当选之董事或监察人即当然解任。


Q: 公司修订章程变更董监事人数,于同次股东会随即改选董监事应如何处理?A: 公司于同次股东会修订章程变更董监事人数,应先决议通过修订章程,再依新修订章程所定之董监事人数改选董监事。


Q: 公司可否以章程设置监察人会,并规定有关监察人职权行使事项,须经监察人之多数决?
A:  监察人是独任制机关,而非会议制机关,且于公司设监察人数人时,亦各得单独行使监察权。


Q: 监察人于何种情形下,始得召集股东会?
A: 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于必要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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