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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税的问题

Q1:加班费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A1:(1)个人为雇主的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的加班费不超过标准的话,可免纳所
得税;但加班费超过规定标准的话,超过部分要列入薪资所得,合并申
报综合所得税。
    (2)如果是不管有没有加班或加班时数多少,一律按月定额给加班费的话,
是属于津贴的性质,应并同薪资所得扣缴税款,不得适用免税的规定。


Q2:加班费免纳所得税标准如何?
A2:这个问题分2点来说明:
(1) 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和第32条规定的限度内支领的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
(2) 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的目的,在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支领的加班费,金额如果符合前面规定标准范围以内,免纳所得税,加班时数,可以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之工作总时数」内计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个月内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时,46小时的部分依规定可以免税,另外超过的3小时加班费则要并入薪资所得课税,如果在国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时,只要他所领的加班费符合劳基法的标准,这8小时的加班费仍然免税。


Q3:股东以自有房屋无偿供公司使用,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A3:公司股东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公司使用,虽然没有收租金或押金,但是依
所得税法规定,仍然要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申报所得
税。


Q4:计算综合所得税可以从所得总额减除之项目有那些?
A4:可以从综合所得总额减除的项目包括免税额及扣除额,104年度的免税
额,纳税义务人、配偶和申报受扶养亲属每人85,000元,但年满70岁之
纳税义务人、配偶暨申报受扶养直系尊亲属每人127,500元。至于扣除额
包括两类,说明如下:
第1类为一般扣除额,又可分为「标准扣除额」和「列举扣除额」2种,
只可以从中选择1种申报减除,不可两者并用。列举扣除额包括的项目有
以下9项:
a.捐赠
b.保险费
c.医药及生育费
d.灾害损失
e.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
f.房屋租金支出
g.依政治献金法规定之捐赠
h.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候选人之竞选经费
i.依私立学校法第62条规定之捐赠


第2类为特别扣除额,共有6项:
a.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
b.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
c.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
d.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e.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f.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01年度起适用)


Q5:综合所得税之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为多少?
A5: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如果各有薪资所得,每人每年可以扣
除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104年度为128,000元,但是如果申报的薪资所得没
有超过128,000元,那么只可以扣除申报的薪资所得额。例如某甲104年度
薪资所得有100,000元,那么他的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就只能扣100,000
元,而不是128,000元。另外,没有薪资所得的人就不能扣除薪资所得特别
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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