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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份公司经营的问题

Q:单一法人股东,指派某人担任有限公司的董事,股东同意书要怎么签署?
A:因为法人股东无法执行签署的行为,所以就必需指派自然人来代表签署股东同意书,而且要在股东同意书上加盖这个法人股东的印章,办理公司登记时要同时检附法人指派书作为依据。


Q:单一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司时,章程要由谁来订立呢?
A: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章程要由全部发起人同意来订立章程。所以,只有一人的法人股东所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公司时,他的章程就要由这个法人股东来订立,只要在公司章程盖这个法人股东的印章就可以了。


Q:章程订定员工酬劳方式为何?
A:公司应在章程中明定公司有获利时应分配给员工的酬劳,分配方式可以采比率或定额。


Q:章程里面可不可以另订选举董事、监察人的方法?
A:因为现在公司法修正后已经规定,董事及监察人的选任是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所以不可以在章程另订。


Q:董事、监察人的人数有增加或减少的时候,要怎么办?
A:公司的董事、监察人人数一定要在章程订明,所以人数有变更的时候,就应该要召开股东会来修正章程。


Q: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可否作为商业负责人?
A: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得为商业之负责人及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商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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