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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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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营业登记的问题

Q:商业可不可以经营未经登记之所营业务?
A:商业之所营业务登记系采负面表列方式,经营许可业务应登记外,其他法令无禁止或限制之业务,则不受限制。商业未登记为所营业务而经营法令无禁止或限制之业务(「公司行号所营业务代码表」之代码后缀为「0」),并无违反商业登记法。



Q:商业可不可在登记所在地之外的地点营业?
A:商业登记之所在地,不必然为营业行为发生之营业场所,实际经营业务之场所应符合都计、建管、消防及卫生等规定,如登记所在地不符营业场所管理法令之规定,自可另觅其他符合管理法令之地点营业。


Q:股东会召集通知应寄发给那些股东?
A:依公司法第165条第2项或第3项规定,停止股票过户日之股东名簿所记载股东,为通知配发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对象。


Q:董事可以竞业吗?
A:董事之利益与公司之利益产生冲突,将导致董事未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董事如果另外经营同类业务,可能损及公司的利益,但董事于于股东会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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