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租赁所得和权利金所得如何办理扣缴? A1:扣缴义务人在给付租赁所得或权利金所得的时候,要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扣 缴: (1)所得人如果是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 留、停留合计满183天之大陆地区人民,要由承租人或使用人在给付的 时候,按照10%扣缴税款。 (2)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 利事业、或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未满183天之大 陆地区人民及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 机构,要按照20%扣缴税款。 (3)扣缴单位承租财产,因为使用租赁物而代替出租人支付的费用,例如代 缴的各种税金或代替清偿的债务等所支付的款项,都属于变相的租金, 可以不用扣缴,但是仍然要依照规定列单申报免扣缴凭单。
Q2:应扣缴所得税款之各类所得中,有那些利息、租金、佣金及权利金可以免 予扣缴? A2:依所得税法规定应扣缴所得税款的各类所得,如果是给付依法免纳所得税 者,则免予扣缴,但是如果是采定额免税的话,超过起扣点部分之所得仍 然应该扣缴;另外,银行业贷放款的利息所得及营利事业依法开立统一发 票之佣金、租赁及权利金收入,都免予扣缴。
Q3:外侨(含外籍劳工)在我国境内取得之各类所得应如何办理扣缴? A3:(1)外侨(包含外籍劳工)在同一个课税年度内(也就是从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在我国境内居留天数没有满183天,如果有我国来源的扣缴 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的规定就源扣缴;如 果住满183天的话,则属于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应依照各 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2条规定办理扣缴。 (2)外侨(包含外籍劳工)来我国居住,所取得的我国来源所得,扣缴义务 人可以就外侨的聘雇契约,或由护照、居留证所载居留期间判断,如果 在同一课税年度预计会住满183天的话,可以从一开始就按我国境内居 住者的扣缴率扣缴;如果护照或居留证所记载居留期间没有满183天, 或外侨没有提供上面的证件来证明他在一课税年度将居留满183天的 话,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非我国境内居住者的扣缴率扣缴。 (3)自98年1月1日起,属非居住者之外侨(包含外籍劳工)全月薪资给 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之1.5倍以下者,按照给付额扣缴 6%;超过1.5倍者,按给付额扣缴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缴 20%)。
Q4:扣缴义务人如有误扣或溢扣税款情事,应如何处理? A4:扣缴义务人缴纳扣缴税款以后,如果发现有多扣了税款,应该把多扣的税 款退还给纳税义务人,并且可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或就同年度应扣缴税款 内留抵;如果到年度结束的时候还有没有抵缴完的税款,可以附上扣缴税 款缴款书正本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国税局办理退还手续,另外,扣缴义 务人缴纳扣缴税款以后,如果发现有少扣缴税款的话,则由扣缴义务人补 缴,但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纳税义务人追偿。
Q5:什么是基本所得额? A5:基本所得额即为最低税负之税基,系据以计算基本税额之金额,于个人部 分,系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综合所得净额,加计应计入最低税负税基 之免征、免纳所得额或扣除金额后之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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