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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二

1、  Q: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A:(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  Q: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A: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Q: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未指定专门用途,未明确作为股权投资,税务上如何处理?
    A: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Q: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哪些情况?
     A: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
1.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5、Q:核电厂操作员培养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A: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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