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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四

1、Q: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全额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不到30万是否适用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A: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如下规定处理:
1.       10月1日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2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       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的比例计算确定。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2、Q: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A: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婚扣除。
 
3、Q: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A: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4、Q: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计算所得税时扣除标准是?
    A: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5、Q:企业所得税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A: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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